关联交易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3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共同签署的《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中信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司于2016年9月13日在《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中信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分红)》基础上追加委托投资1.5亿元。
  2015年1月20日,我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中信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传统)》,委托中信证券开展股票投资业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并由中信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委托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根据约定,如期满前十日内若本合同各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合同期限均为1年。上述资金委托管理符合保监会监管规定。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投资资金委托管理
  委托合同生效日:2016年1月1日
  委托合同到期日:2016年12月31日
  金额:人民币1.5亿元
  合同期限:1年
  管理费率:委托资产市值的3‰,并按照投资业绩提取绩优奖励。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59%,为第一大股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构成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4.58%;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76%。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构成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企业类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21亿。主要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资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资质要求。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于1987年04月20日,注册资本为467亿。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作为保险资金托管人的资质要求。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以市场原则确定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二)定价依据
  按市场价格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管理人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固定管理费:0.3%,浮动管理费采用以累进制的奖励办法。
  (二)交易结算方式
  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合同终止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结算。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合同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履行期限:1年。如期满前十日内若本合同各方均未提出书面意见,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信诚人寿与中信证券深化全面战略合作的事宜》,批准本公司开展本项委托投资。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