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投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10期同业存单的披露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8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投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2017年第110期同业存单(111708110.IB)(以下简称“该存单”)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司于2017年4月11日下达认购该存单的交易指令,并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缴款,券面金额1亿元整,票面利率4.35%,期限6个月。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标的为中信银行提供的同业存单业务。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37%;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4.75%。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构成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于1987年04月20日,注册资本为467亿。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作为保险资金托管人的资质要求。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公司在认购该存单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按市场价格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按银行间交易价格成交,发行价格为97.8656元,券面金额1亿元整,票面利率4.35%。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于认购的下一工作日进行缴款、交割。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次认购该存单于2017年4月11日提交交易申请并受理,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缴款、交割。自2017年4月13日起有权卖出该存单,期限为6个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08年8月29日,我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投资于一家关联企业的全部投资不应超过该投资组合净资产的5%,投资于一只关联企业的产品不应超过该投资组合净资产的3%或该产品有效份额的10%。”此项关联交易授权即我司现行授权表B。按上述决议,我司管理层可以在授权金额内作出投资决策。本笔基金投资由我司管理层按照上述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我司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执行,符合我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