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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暨预防案件风险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3-05-28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2013 年5 月于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信诚人寿积极响应监管机关的号召、落实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制定了此次活动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各机构遵照执行,以下是近年来查处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交流: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在1997年至2007年十年时间里借公司之名推销某项虚假保险品种,月息3%,年息36%,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骗取多名客户“投保”,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千余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开公司及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近5百万元无法归还。最终,张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启示:
  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大可能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

  应掌握基本的风险与保险知识。投保人办理保险之所以愿找代理人而非直接找保险公司,是因多数投保人都与代理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或因代理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的第一人,彼此较熟悉,个别保险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投保人误导、欺诈甚至诈骗。因此,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前,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案例二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在2001年为客户陆某办理投保后,一直提供该保单后续服务。直至2011年8月客户陆某致电公司热线要求变更通讯地址时,经工作人员提醒,才很惊讶地得知其保单2005-2008年申请过多笔借款,涉及借款本金20余万元,加上利息合计30余万元。经公司调查,曾某承认自己利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在银行以客户名义开设账户,并伪造客户签名向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9次假借客户名义申请保单借款,将以上20余万元全部投入一家投资公司,但因投资失败,全部钱款均无法追回。最终,曾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案件启示:
  应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证件。购买保险及办理相关保单信息变更等事宜过程中,需消费者提供部分个人信息、证件复印件,但消费者应切记在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仅供投保使用”或“仅供变更保单联系方式使用”等具体用途并加注日期;不能凭借对代理人的信任,将银行卡账号、保单的相关密码等个人信息、资料告知代理人,甚至由代理人代开或保管。

  定期进行保单状态查询。消费者应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投保,定期向公司查询自己名下的保单状况,发现保单信息未经同意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保护好切身利益。

  保持与保险公司的直接联系。如果是通过代理人投保,也应与公司加强直接联系,将公司的服务热线存入通讯录,随时关注公司提供的服务信息。在本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公司,避免公司某些服务无法送达,出现长期联系断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