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14-06-05
5月起,信诚人寿广东省分公司积极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通过“以案释法”,运用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以下分享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段及启示,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借公司之名推销虚假保险品种,骗取多名客户“投保”,息吸纳民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维系数年后,终因资金来源枯竭停止了返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案情简介:
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在1997 年至2007年十年时间里利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近五百万元无法归还。最终,张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并处罚金10 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张某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1997 年对身边熟人宣称,该公司推出了某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正因为其代理人身份,很多人就把钱借给了她。32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吸引投资,张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2007 年6 月已无力归还本息。
3、制作假保险单证。为了使投资人相信购买的是正规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张某用伪造的所在保险公司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其实,她根本就没有将这些钱交给该保险公司,而是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部分用于自己开公司。
案件启示:
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大可能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
应掌握基本的风险与保险知识。投保人办理保险之所以愿找代理人而非直接找保险公司,是因多数投保人都与代理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或因代理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的第一人,彼此较熟悉,个别保险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投保人误导、欺诈甚至诈骗。因此,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前,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案例二
某寿险公司下设一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某,伙同某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刘某、理财经理鲁某,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率为诱饵,向储户违规推销理财险种。截止2012 年事发,已有数千万元资金流入其私人账户,导致上千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某寿险公司工作人员田某,系该公司一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在任职的四五年时间内,田某伙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销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和“理财险种”。销售所得并未进入银行代收保费账户,也未进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而是全部流入了由田某等人操控的多个私人账户。田某涉嫌巨额非法集资并携款潜逃,给上千人造成经济损失。目前,当地警方已控制田某,并正在全力侦破本案。
作案手段:
利用商业银行较高的社会信任度,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销售假保单、假合同等手段,骗取巨额资金。
案件启示:
不轻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宣传与承诺。商业银行具有覆盖全面的销售网络,又在我国公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这决定了银行渠道的销售优势,同时也为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在本案中,田某等人利用社会公众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欺骗和侵害客户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金融机构应增强防范意识,加大打击力度。在客户缺少判断能力和疏于防范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高度警惕,狠抓风险防范,坚持以高压态势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在本案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意识淡漠,均缺少必要的监测预警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疏于防范,致使违法犯罪行为在多年后才得以暴露。
金融机构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了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与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往往无从了解非法集资案件,对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与巨大危害知之甚少。而金融行业凭借其特殊的行业性质,能够更多的接触到此类案件,并有机会对其加以系统、全面的整理和研究。因此,金融机构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了解并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以利于更好的保护群众财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三
某保险公司下设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六年多的时间里,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 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一时之间,该案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人民网等媒体均对其进行了报道,也将该保险公司推倒了风口浪尖。
案情简介:
2003 年6 月至2007 年4 月间,王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心支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 万余元,其中3400 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乳制品公司等单位。
2007 年4 月至2009 年10 月间,王某某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上级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原所在部门已无管理职权,却擅自使用私刻“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王某某以中心支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保费计人民币30221 万余元,其中仅有60 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 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 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 万余元,其中4920 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 年4 月9 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经营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 年10 月9 日,王某某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人民币3500 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 万元、价值280 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某网吧等,并已发还给该公司。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 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段:
王某某采取设立假机构、私刻公章、出具假保单等手段,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截留、挪用和侵吞保费资金。
案件启示:
违法违规案件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声誉。据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82.9%的消费者表示,此类案件会影响到其对相关公司的信赖程度,六成以上客户会因公司的负面消息信诚人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指导手册考虑退保。此类事件对整个保险行业都起到了风险警示作用。巨大风险事件的爆发,令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甚至是大伤元气;行为人也要因此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要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是对公司内控治理的有效促进。现代企业管理强调内部控制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经营均注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则要通过风险管理的实践来加以考察。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既可以更好的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实际测试公司内控体系的运转效能,对于促进公司内控合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只有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效果,坚决落实“打三假”工作,才能真正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在六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尽早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行为人的气焰。如果该公司能够保证日常各项检查工作的效果,能够在萌芽阶段或初始阶段阻止和惩处王某某的恶劣行径,那么,客户和企业就可免于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