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 关于中信城西科创大走廊(杭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目标基金”)相关投资事项(以下简称“该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我司计划使用保险责任准备金,承诺出资中信城西科创大走廊(杭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亿元人民币,占目标基金50亿元认缴额的10%。目标基金管理人为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普通合伙人为金石投资及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投控”)。本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已于2022年5月31日完成协议签署工作。我司需支付管理费用,该交易构成一般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情况
目标基金管理人为金石投资,普通合伙人为金石投资及中信投控。目标基金存续期限为12年,含5年投资期及5年退出期;视运作情况,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投资期和退出期各一次,1次1年。基金投资范围及策略包括:1)市场化子基金:重点选择在先进制造、先进材料、生命健康、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信息软件、集成电路等领域投资业绩及能力突出的知名基金管理人及具有龙头企业背景的产业资本发起的、投向符合重点发展产业诉求的行业子基金;投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2)直投项目:上述领域的市场化优质直投项目,直投比例不高于40%。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我司拟投资的目标基金管理人为金石投资,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100%持股,中信证券为我司中方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普通合伙人为金石投资及中信投控,中信投控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00%持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金石投资和中信投控均属于我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金石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34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金剑华
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1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人中信投控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166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金剑华
注册资本:928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6月22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经营范围:高新科技产业、房地产业、旅游服务业、工业、商业、生物医药业的投资;新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服务;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一)定价政策
我司投资目标基金的管理费用为:1)投资期:原则上直投项目的部分按1.5%/年收取管理费用,其余实缴出资额部分按1%/年收取管理费用;2)退出期:参考投资期收费标准及方式减半收取;3)投资延长期与退出延长期:不再收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在金石投资及中信投控之间按50%:50%分配。交易各参与方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二)定价依据
我司本次投资交易符合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不损害各方利益。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为我司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关联交易金额以我司向关联方缴纳的管理费用计算。本次交易拟向目标基金投资5亿元,管理费用为1%-1.5%/年,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管理费用测算,基金存续期内,我司应支付的管理费用金额约为3100万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我司拟分三期进行出资,其中,首期缴付资金比例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第二期缴付资金比例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第三期缴付资金比例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交易协议由《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组成。交易协议由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该交易属于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我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