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
保障责任简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特色◆
年保额:相同保额保费相对优惠;
◆
提供从门诊到住院的全方位意外医疗保障。 责任免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细内容见相关保险合同条款。
此为产品的简单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相关保险合同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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